1 消防水泵房應采用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。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。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墻和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。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。設在樓層上的消防水泵房應靠近安全出口。
2 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。當其中一條損壞時,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。
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,其每臺工作消防水泵應有獨立的吸水管。
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。
3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環狀管網連接。當其中一條出水管檢修時,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用水量。
注:出水管上宜設檢查用的放水閥門。
4 固定消防水泵應設有備用泵,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一臺主要泵。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,可不設備用泵:
一、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/s的工廠、倉庫;
二、七層至九層的單元式住宅。
5,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5min內開始工作,并在火場斷電時仍能正常運轉。
設有備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,應設備用動力,若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,可采用內燃機作動力。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。
6.消防水泵房宜設有與本單位消防隊直接聯絡的通訊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