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TJ 16-74規定屋頂消防水箱壓力不能滿足最不利消火栓的壓力,應設置固定消防水泵,國家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J 45-82提出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,屋頂消防水箱應滿足最不利消火栓和自動噴水等滅火設備的壓力0.1MPa要求;國家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 50045-95規定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,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.07MPa;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,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.15MPa。
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給建筑初期火災時的消防用水水量,并保證相應的水壓要求。水箱壓力的高低對于撲救建筑物頂層或附近幾層的火災關系也很大,壓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達不到要求的充實水柱,也不能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,影響滅火效率,為此高位消防水箱應規定其最低有效壓力或者高度。
本條第1款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本條規定了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,對于露天設置的高位消防水箱,因可觸及的人員較多,為此提出了閥門和人孔的安全措施,通常應采用閥門箱和人孔鎖等措施。
本條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規定了高位消防水箱防凍的要求,在東北某大城市有一汽配城因為高位消防水箱沒有采暖,冬季把高位消防水箱內的水給放空,恰在冬季該建筑物起火沒有水滅火,自動噴水系統沒有水撲滅初期火災,致使火災進一步蔓延,建筑物整體被燒毀,因此高位消防水箱一則重要,二則既然設置了就應保證其安全可靠性。
本條第1款和第2款為強制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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